公司没有买社保而是给社保补贴,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资料图)
所以说,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以已给员工发放社保补贴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是不合法的。
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赔偿有:
1、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该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1)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
(2)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其它费用。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1、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
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不承担任何责任。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很可能把一个公司赔破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劳动者投诉的风险
有些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与员工签订协议书,让员工写下所谓承诺书等。这种行为,无论是员工不愿缴纳或者单位不想缴纳,员工都均可以未交社保为由,随时单方和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发生这样的劳动争议,单位往往是败诉收场。
3、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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